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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社局关于集中发布人力社保惠企政策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19 浏览次数: 次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 

为方便企业获取政策信息,及时享受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一系列惠及企业的就业创业、社保扶持、人才引进、技能培训等方面政策,更好地落实“五帮一化”,服务企业发展,助推经济转型升级和就业民生工作。现将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重要惠企政策集中发布如下,凡符合条件的市(区)范围内各企业均可向台州市或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咨询申报,详情可咨询人力社保部门相关处室(部门)或12333服务热线。

一、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招用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且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进行就业登记、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按基础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二、企业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用总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三、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主要内容: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3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1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四、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主要内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在与家政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内,可享受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人社发〔2014〕64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五、企业稳岗补贴

主要内容: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额度为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86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0052

六、企业开展岗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合同情况,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依据:《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台财社发〔2012〕7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七、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对员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的,按初级工(含专项初级)500元/人范围内按实补贴;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分别按800元/人、13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的60%标准给予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八、企业安排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

主要内容:见习企业所提供的岗位须为本单位岗位,对其安排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见习单位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企业补贴,最长1年。见习单位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可申请补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九、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补贴

主要内容: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除外)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成长性较好的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其中,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00元/月的补贴;对取得本科学历学位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350元/月的补贴;对大专毕业或取得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250元/月的补贴;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十、重点人群创业补贴

主要内容: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重点人群、市级以上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租用场地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其它符合条件人员按0.5元/平方米·天标准内给予按实补贴。场租补贴面积一般掌握在50平方米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依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185

十一、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依据:《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10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就业管理服务局

联系电话:88201858

十二、新开办的企业吸收接纳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税收减免

主要内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依据:《浙江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管理实施办法》(浙军转干〔2002〕4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军转办

联系电话:88510526

十三、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社保扶持

主要内容: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省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依据:《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台政发〔2013〕28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

联系电话:88510520

十四、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对经过国家、省外国专家局批准资助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进行1:1的市级人才经费配套补助;对于市里批准资助的国外引智项目,给予用人单位每个项目最高3万元的资助;对于市里批准引进的国外专家(年在台工作6个月以上),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次3万元资助。

依据:《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13〕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电话:88511930

十五、“外专千人计划”人才配套支持

主要内容:对入选国家“外专千人计划”及省“外专千人计划”的专家,由市财政给予100万元的科学技术人才配套奖励(入选短期计划的奖励金额减半),对专家授予“浙江省特聘专家”称号,享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特定的生活待遇。对引进国家、省“外专千人计划”人才的用人单位,分别给予每人次50万元、30万元的引进资助。

依据:《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13〕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电话:88511930

十六、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资助

主要内容:对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工程师”的企业(含中资股份占51%以上的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开办的研发机构)实行年薪资助。按引进的“海外工程师”年薪30%的标准,每年对企业给予一次资助,每人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40万元。

依据:《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13〕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电话:88511930

十七、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资助

主要内容:经国家批准实施的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除按国家提供的资助金额给予1:1的配套经费补助外,对专家所在的项目团队给予15万元的人才科研和培训经费资助。  

依据:《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13〕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电话:88511930

十八、引智示范单位和基地奖励资助

主要内容:对经国家、省批准建立的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的经费奖励;在引智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中,对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和成果示范推广基地上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上报及立项。

依据:《中共台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引进外国专家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才领〔2013〕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外国专家局

联系电话:88511930

十九、“500精英计划”扶持政策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资助

主要内容:入选“500精英计划”并落户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可享受100~1000万元的创业扶持资金、50~500平方米的3年免租金创业场所、3年内定点银行不限额度的创业贷款贴息、5年内创领办企业年度考核奖励等;并享受生活津贴、租房补贴、年度薪资补贴及子女入学入托、疗休养、培训进修和医疗保健等一系列特殊待遇。属于重点发展产业的,创业扶持资金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

(二)高层次创新人才奖励

主要内容入选“500精英计划”并落户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可享受30-10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长期的创新人才并享受生活津贴、租房补贴、年度薪资补贴及子女入学入托、疗休养、培训进修和医疗保健等一系列特殊待遇(短期项目除外)。属于重点发展产业的,科研经费资助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

(三)高层次人才个人年度薪资补贴

主要内容:对被认定的“500精英计划”人才,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在台工作业绩表现正常的,根据其年度薪资及贡献情况,5年内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依据:《台州市高层次人才扶持奖励细则》,(台市委办〔2011〕50号),《台州市落实高层次人才待遇实施办法(试行)》(台市委办发〔2012〕25号)。《〈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台市委办〔2015〕34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联系电话:88510082

二十、紧缺实用人才引进资助

主要内容:对新引进的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含博士后工作站全职进站人员),具有“211”高校、海外知名高校、其他高校(仅限国家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学历、本科学历且符合紧缺条件的人员,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800元、500元的工作补贴。对新引进的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证书且符合紧缺条件的人员,3年内分别给予每月1000元、500元的工作补贴。上述人员符合《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4〕83号)规定条件的,3年内再享受250-500元/月的就业补助。

依据:《〈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台市委办〔2015〕34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联系电话:88510082

二十一、企业重点技术创新团队建设资助

主要内容:对每个入选的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给予三年60万元的经费资助。在管理期内,团队带头人可享受2000元/月的生活津贴和2000元/月的租房补贴,核心成员可享受1万元/年的生活津贴和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

依据:《台州市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实施办法》(台市委办发〔2011〕50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联系电话:88510082

二十二、企业或机构引才奖励

主要内容对入选国家和省级“千人计划”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1:1 的配套奖励,并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次 20~50 万元的引进资助。为我市成功推荐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及个人,给予2-20万元的荐才奖励(不含“500精英计划”短期项目和创新C类)。

依据:《关于扶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发〔2011〕48号)、《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3〕116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联系电话:88510082

二十三、猎头费补贴

主要内容对用人单位通过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从市外引进技术研发、设计等主管以上职务的人才,到我市用人单位担任工程、技术、项目和学科的负责人或中层以上技术职务的,年薪30-50万元的,给予用人单位1万元/名的猎头服务费补贴;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2万元/名的补贴。企业以母公司为单位,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3〕116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联系电话:88510082

二十四、引进人才中介机构补贴

主要内容引进国内外有一定知名度,属于我市急需的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行政认定的国家和省级品牌的人力资源资源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依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13〕116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开发和市场处

联系电话:88510082

二十五、博士后引进培养资助

主要内容:(一)对国家、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30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1.每招收1名博士后,进站两年期间,给予8万元科研经费资助。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给予1:1配套资助。2.单位引进已出站的非在职博士后(不含国外博士后)或期满出站后留在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在其工作满1年后给予总额10万元的安家补助费,并给予单位每人1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分3年发放)。(二)博士后创新基地招收博士后开展科研活动1年以上并运行正常,给予1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

依据:《台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台市委办〔2011〕50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电话:88511402

二十六、首席技师奖励

主要内容:对被评上市首席技师的每人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钱江技能大奖”、首席技师等荣誉称号的,按其获得奖金数额给予1:1配套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2012-2015年)〉的通知》(台人才领〔2011〕7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8510507

二十七、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奖励

主要内容:评选上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5万元资助,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3万元资助。

依据:《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2012-2015年)〉的通知》(台人才领〔2011〕7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8510507

二十八、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资助

主要内容:对职业院校和企业评上台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资助20万,职业培训机构评上台州市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资助5万元。

依据:《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2012-2015年)〉的通知》(台人才领〔2011〕7号),《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评选工作的通知》(台人社发〔2011〕66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8510507

二十九、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主要内容:企业选送技能人才参加高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高级工以上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市紧缺职业(工种),且与原企业续签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证书,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1300元、1800元、2500元的额度内按实补贴。

依据:《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2012-2015年)〉的通知》(台人才领〔2011〕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5〕22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8510507

三十、举办职业技能大赛经费补助及选手奖励

主要内容:经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拟组织大赛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举办职业技能大赛,对大赛组织部门给予3—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授予“台州市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每人给予2000元奖励。

依据:《关于印发〈台州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2012-2015年)〉的通知》(台人才领〔2011〕7号)。

联系处室(单位):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联系电话:885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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